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兵卫发﹝(略)﹞(略)号)《关于开展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略)﹞(略)号)《兵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兵卫发﹝(略)﹞(略)号)及师市卫健委《第一师阿拉尔市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师市卫发﹝(略)﹞(略)号)《第一师阿拉尔市与阿克苏地区兵地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师市卫发﹝(略)﹞(略)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现将一师阿拉尔市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什么?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的技术和质控标准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认可对方的检查检验结果。简单来说,就是患者在外院已经做过某项检查、检验项目,之后到另一家医院看病时,医生结合患者病情以及检查检验互认规则综合评估,若认可这些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则不再需要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就能给出初步诊治意见。
二、互认原则是什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三、互认范围是什么?
项目范围,优先互认稳定性好、质量易控、费用较高的常见检查检验项目。
(一)医学检验项目:(略)
(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略)
(三)医学超声项目:(略)
四、互认机构范围是什么?
(一)区域内互认:(略)
(二)兵地互认:(略)
(三)跨省区域互认:(略)
五、互认规则是什么?
满足以下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接诊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一)来源可靠:(略)
(二)项目在目录:(略)
(三)质量合格:(略)
(四)时效有效:(略)
六、哪些情况不能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在以下情形下,接诊医疗机构医师有权判定不予互认,并需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或难以提供参考价值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在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五)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或者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六)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七)涉及司法、伤残、病退及医疗纠纷等鉴定的;
(八)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
(九)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十)系统异常或错误。
七、监督举报
如有违反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定情形,可进行投诉举报。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电话:(略)
特此公告。
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