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位于百峰村内,东至井山,南至环山路,西至河塘村,北至上河塘,流转用途为农业种植,竞得人不得利用流转的土地从事与规定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周边种植树木和苗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设施、设备等,若竞得人私自搭建附属设施设备的,一旦发现,由竞得人自行拆除,一周内不拆除,由委托人拆除,拆除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委托人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拆除的建筑、设施、设备等委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赔偿。
2、本次流转地块,实际种粮补贴归种植人所有。
3、竞得人在该土地因生产经营需要建设基础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担,租期结束,竞得人自行处理,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4、本次流转面积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包括机耕路及灌溉水系),若本次流转的地块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面积误差不作调整租金、佣金或退租等理由。
5、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实行先付款后承租的原则,竞得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若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相应款项的,竞拍保证金不予返还,作违约处理!每缴费周期提前5日缴纳,如竞得人逾期(略)日不支付租金的,承包关系自动解除,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继续向竞得人主张权利,同时委托人申请司法清场程序。
6、竞得人承租标的后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包、分包等方式再流转该标的,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流转标的;承包期内实施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委托人不承担竞得人水、电和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7、承包经营期内如遇政府大面积开发提前收回流转标的,经营合同自动终止,委托人仅退还剩余租金,委托人及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包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承包的地块。标的归还委托人时应保持大棚主体完好。
8、竞买人必须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涉及的水、电、路使用争议等,竞买人自行协商解决相关纠纷,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不得以未看样或不了解标的现状为理由对委托人及代理机构提起诉讼、仲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9、流转地块的交付日、起租日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为准。
(略)、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成交后三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略)、若竞买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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