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租赁项目流转用途为产品加工、储存、办公,不得用于洗浴、足疗、按摩。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转租、出借,所有安全责任自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了解相关经营行业的政策及规定,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不得污染周边农田、池塘。
2.租赁期限及递增:(略)
3.房屋租金实施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竞得人须在成交后7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及公告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以后每年的(略)月份前缴纳次年的租金,如承租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租金,博望区新市镇张茂村村民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
4.本次招租的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环保、消防、安全等)接收,在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城市规划、城市、村镇公益事业建设、委托人因特殊需要收回自用的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关系自行解除,委托人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只退还剩余房租,产生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自行负责房屋及内部所有基础设施的装饰、维修等,安全责任自负,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含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的全部工作均由竞得人自行完成,竞得人须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营业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营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5.若本次出租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房屋租赁租金或退租等理由。
6.竞得人在承租期内不得翻建、新建、扩建或私自改造、破坏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7.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竞得人应保证租赁房屋的完好,返还的租赁房屋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房屋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无偿归委托人所有。如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竞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房屋交付日、起租日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马鞍山市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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