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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21号

2025-09-17 河南-安阳-安阳县
所在地区: 河南-安阳-安阳县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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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君威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略)年6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略)年6月(略)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略)年8月(略)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略)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仟零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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