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略)年吕四港镇临时信号灯采购项目于(略)年9月2日进行评审,并确定海门市匠昕家具经营部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已于当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查,海门市匠昕家具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我单位签订合同。虽经我单位多次催促,其仍未履行签约义务,并自愿提出放弃中标。
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现依据本项目《采购询价公告》第六条第2点之规定,正式取消海门市匠昕家具经营部的成交资格。
原成交结果同时废止,本项目将重新组织招标。敬请关注后续发布的采购公告。
特此公告!
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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