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略)
服务范围:(略)
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接受业务时应具备涉及的所有监测内容的监测资质,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分包。根据采购人委托,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清单中项目的监测工作,并及时提交监测报告或报表。
2、成交供应商开展监测工作必须完全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清单或要求开展工作。采样方法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分析方法按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执行,实验使用仪器设备必须在合格计量检定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现场监测结束或取样后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等资料。
3、承接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成交供应商,应明确专人负责与采购人对接具体应急监测工作,并安排监测人员随时待命,如遇应急监测任务时,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随叫随到,如成交供应商发生应急监测推诿事宜,视为合同违约行为,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成交供应商每次开展监测相关工作,监测和分析过程需按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采购人有权对整个监测过程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
5、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招标要求及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并确保质量,对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数据和结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
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其列入不合格服务商名单。相应责任由外包实验室(即成交供应商)承担,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
(2)将合同内容部分或全部转给其他实验室时;
(3)标准样品考核2次不合格时;
(4)提供虚假数据时;
(5)未经同意擅自向外提供合同内容的数据和结果时;
(6)擅自以采购人的名义承接业务时;
(7)以采购人的名义收受被服务对象礼金、礼品时。
7、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净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的通知》(苏环办〔(略)〕(略) 号),成交供应商不得参与对应辖区内企业所委托的监测、运维、咨询等服务。如已经接受对应辖区内企业所委托的业务的,须不定期以清单形式向监控分中心报备,在服务期内如有遇到须对报备清单中企业开展的监测任务时成交供应商需回避并报告采购人,由采购人安排无需回避单位对其开展监测。
8、成交供应商开展监测工作所派遣的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以及事故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与所派遣的监测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9、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需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提供所承担的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数据统计汇总,合同中期(终期)需配合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工作,提供履约工作报告(报告需陈述合同期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出具报告或报表数据、质量控制情况等)并加盖公章,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作为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成工作依据。
服务时间:(略)
服务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