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略)分) | 技术部分(略).(略)分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含项目总负责人答辩):(略) |
| 商务部分(略).(略)分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略) |
| 投标报价:(略) |
| 业绩:(略) |
| 荣誉、信用:(略)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 2、基准价的计算 方法二(须填写最高投标限价):(略) K2值=(略)%。 备注: 1、评标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纲评价(0~2.(略)) | 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纲内容齐全性、结构完整性等进行评审,是否重点突出、符合规范、针对性强。(优=2.(略);良=1.(略);中=1.(略);差=1.(略);无=0) |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组织方案(0~2.(略)) | 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组织方案的针对性、要点明确性、措施得当性进行评审。(优=2.(略);良=1.(略);中=1.(略);差=1.(略);无=0) |
| 工程设计(0~4.(略)) | 对项目方案设计(设计说明、总平面布局、建筑功能、建筑造型、结构方案、设备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评审。(优=4.(略);良=3.(略);中=3.(略);差=2.(略);无=0) |
| 工程监理(0~4.(略)) | 对工程监理工作方案的针对性、要点明确性、措施得当性进行评审。(优=4.(略);良=3.(略);中=3.(略);差=2.(略);无=0) |
| 造价咨询(0~2.(略)) | 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的针对性、要点明确性、措施得当性进行评审。(优=2.(略);良=1.(略);中=1.(略);差=1.(略);无=0) |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承诺(0~2.(略)) | 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承诺进行评审。(优=2.(略);良=1.(略);中=1.(略);差=1.(略);无=0) |
汇总规则:(略) |
是否设置篇幅扣分:(略)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总篇幅要求:(略) |
备注: 1、评分因素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招标范围在招标文件中选择,并根据项目特点对各评分因素适当细化标分标准;按照优、良、中、差、无,分档设置,合理分配分值。 2、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分点不得分外,最低分值不得低于评分点分值的(略)%。 |
| 2.2.4(2)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0~7.(略)) | ①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满分3分。(提供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以本单位注册证书为准)②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提供的执业资格取得年限满(略)年(含)及以上的得4分,满(略)年(含)及以上不足(略)年的得2分,不足(略)年的得1分,满分4分。(执业年限以执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批准)日期至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注:(略) |
| 项目组各专业负责人(0~6.(略)) | ①工程设计负责人:(略) |
| 项目组各专业成员(1)设计组成员(0~(略).(略)) | ①建筑工程设计人员1名:(略) |
| 项目组各专业成员(2)造价组成员(0~2.(略)) | 造价组成员2名:(略) |
| 项目组各专业成员(3)监理组成员(0~(略).(略)) | ①工民建或土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略) |
汇总规则:(略) |
备注: 1、第(2)项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评分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发包范围和内容需要选择,并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具体的细化标分标准; |
| 2.2.4(2)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略)分,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1分,偏离不足1%的,用插入法计算。 |
| 2.2.4(2) | 业绩评分标准 | 企业业绩(0~3.(略)) |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类似业绩(满分3分,限评1个业绩):(略) |
汇总规则:(略) |
企业业绩和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不可以兼得 |
| 2.2.4(2) | 荣誉、信用 | 企业荣誉、信用(0~4.(略))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牵头人)承担过的新建住宅类建筑工程(不含公建、厂房、仓库、物流仓储)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得4分;获得过省级奖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有效期为2年)的得2分;获得过市级奖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有效期为1年)的得1分;本项限评1个项目,最多4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取一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奖时间以证书发放日期或发文日期为准,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有效期以投标截止日期时间往前推算。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工程相关奖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类、监理类、工程造价类等相关奖项) |
汇总规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