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汕尾市水务工程事务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草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排洪治涝四期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名称),已接受(联合体牵头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联合体成员方)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草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排洪治涝四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根据承包人联合体协议书(附3),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施工总承包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附1) (2)招标文件;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附2) (4)专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7)图纸;(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详见投标文件第五章) (9)其它合同文件。 2.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签约合同价: 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肆仟柒佰陆拾叁万玖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捌分(¥(略).(略)元),中标下浮率0.(略)%。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发包人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以财政下达的到位资金为前提。如发包人资金未到位,未能按上述条款支付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或以上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略)个月 。 9.本协议书一式玖 份,合同各方各执叁 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略).合同签订地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