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租及移交范围不包括原承租方所设的可移动装饰物品及购置的设施设备等。 2.本公告所指“保证金”系交易保证金和装修残值金的总和。本次招租保证金交纳分2种情形:(略)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用互联网竞价(一次报价)确定承租方(详见网络竞价方案)。优先权人要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承租权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4.本次招租保证金交纳金额系:(略) 5.意向承租方(非优先权人)若被确定为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非优先权人)须同意重庆联交所收到招租方要求划转装修残值金函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残值金划转至招租方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非优先权人)若未被确定为承租方或有项目终结的情况,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或项目确认终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装修残值金,交易保证金按本公告下述第6条执行。 6.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7.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标的系公租房配套商业,商铺招租用途需满足配套需求,意向承租方需保证经营业态符合本公告公示的“招租用途”,并同意按照本公告公示的《业态分类名录》里的业态划分标准签订租赁用途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标的业态用途,且租赁期内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业态用途。 8.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略) 9.租赁期内:(略) (略).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略)个自然日内【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 (略).意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合同最后一年的3个月租金标准)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略).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略).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略).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产权证证载面积或自行测算或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取得,可能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最终面积以现状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及其他连带责任。 (略).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