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否决投标 |
依据 | 1.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1.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1.3投标承诺书或投标函内容缺失。 |
1.4(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
1.4(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1.4(3)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略) 求;(2)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3)在本市其他中标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获取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时间距投标截止当日不足(略)天;注:(略) |
1.4(4)企业资质标识为■提示、提醒、警示 □提醒、警示□警示。提示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但高于(或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略)%的;提醒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略)%,但高于(或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略)%的;警示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略)%的。(企业资质标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月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的识别标识为准。) |
1.4(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社保缴纳由投标人在《投标承诺书》中承诺)。 |
1.4(6)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
1.4(7)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1.4(8)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1.4(9)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1.4((略))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1.4((略))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1.4((略))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
1.4((略))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1.4((略))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
1.4((略))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1.4((略))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1.4((略))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1.4((略))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1.4((略))投标人被市场监督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信用修复的除外; |
1.4((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信用修复的除外; |
1.4((略))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
1.4((略))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
1.4((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
1.4((略))如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整体/标段预留给中小企业,投标人未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投标人未填全声明信息:(略) |
1.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1.6(1)总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节点工期不作为否决内容); |
1.6(2)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方案与招标项目类别完全无关 的(例:(略) |
1.6(3)投标人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专业工程拟分包单位数量大于招标文件规定上限,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 |
1.6(4)投标人在本标段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1.7其他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第一节投标承诺书中“十九、其他承诺”中自行承诺“如若中标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差额担保,若差额担保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司自愿放弃中标。”未承诺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