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略) 服务范围:(略) 服务要求: 1. 服务内容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的撤销登记案件中需鉴定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服务。 2.服务方式 2.1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制定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包括当次鉴定签订委托鉴定协议文号、鉴定材料的收取时间、该次鉴定费用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内容等。 2.2 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收取鉴定材料,由采购人经办人与供应商签订当次鉴定的鉴定委托协议(鉴定委托协议由供应商提供,内容应按照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要求),并将该次鉴定信息录入台账,由采购人经办人对该信息确认后签字。供应商应在收取鉴定材料的(略)日内完成鉴定,向采购人提交鉴定意见书纸质版【2】份。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确需较长时间的,经采购人同意的,可延长(略)日。因采购人办案等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供应商应按中标文件中承诺的紧急任务特殊情况服务预案提供服务。 2.3 供应商应将鉴定意见书送至采购人经办人要求的地址,采购人经办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填写送达回证后返还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取送达回证后,妥善保存,待采购人启动报销流程时提供给采购人。 3.服务方式 3.1.供应商提供本合同项下鉴定服务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司法部发布的笔迹鉴定规范。 3.2.鉴定文书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或一系列鉴定工作的结果,并且应包括采购人要求的、说明鉴定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对鉴定数据进行归类、汇总。 4.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4.1 供应商应确保其提供的鉴定相关资质文件内容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4.2 确保本项目至少有4名具备相应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 4.3 供应商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4.4 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并按采购人要求的方式将鉴定意见书交付采购人。 4.5 供应商应确保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清晰、完整,结论应真实、准确、客观。 4.6 供应商项目负责人负责沟通、协调、鉴定材料的对接、数据核对汇总及本项目其他联络事宜。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手机(略)小时畅通;无条件满足应急鉴定工作响应工作需求。 4.7 如供应商人员变更或长期离京((略)日以上)应预先书面通知,征得采购人同意,并提供替代人员的联系方式;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负责人,如需更换需提前一个月向采购人申请并取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4.8 双方同意,供应商为本合同的服务提供方,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4.9 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监督、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略) 供应商不得利用采购人的名义、标识等进行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活动 其他特定要求:(略) 合同履约期限:(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