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拟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量,实际招租面积以移交为准;标的周边道路、配套设施、环境、工程配置条件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空调费、装修费、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宽带费、场地维护、设备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9、除第8条所述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招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联交所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
(略)、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遭受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略)、标的未办理产权证,面积由招租方自行测量。标的面积以现状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略)、备查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