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 4(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社保缴纳以《投标承诺书》第十二条 进行评审。)。 |
4(5)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离职、重 病、死亡的除外)。 |
4(6)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4(7)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4(8)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4(9)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4((略))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4((略))投标人为本招标标段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 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
4((略))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 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4((略))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 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
4((略))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4((略))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4((略))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略))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 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4((略))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4((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4((略))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
4((略))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 内。 |
4((略))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应如实公 开而未公开的,则原上述文件编制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
4((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 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
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6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