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内容为:(略) 本款补充第4.6.6项-4.6.(略)项: 4.6.6项目主要人员更换管理 (1)更换原则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合同谈判承诺的其他进场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正式自有员工。若确需更换,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且更换后人员的资格、业绩及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 2)免责更换(不视为违约,免于处罚) 若拟派人员因以下非承包人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职,承包人可申请更换,经发包人核实后予以批准,免于违约处罚: ① 因公或非因工致残、重伤或死亡; ② 因患重大疾病(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履职; ③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或追究刑事责任; ④ 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长期无法到岗; ⑤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执业资格法规变化,导致原人员执业资格不再满足项目要求。 3)违约更换(需审批并处以违约金) 除上述免责情形外,因承包人内部管理原因(如人员辞职、调离、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申请更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更换限制:(略) 审批流程:(略) 违约金标准: 每更换一名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5万元/次; 每更换一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3万元/次。 4)发包人指令更换(严重违约,加倍处罚) 若发包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人员不合格或履职不到位,书面勒令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略)天内完成更换。此类更换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处罚标准如下: (略)万元/次; 5万元/次。 5)禁止性规定与清退机制 超比例更换:(略) 擅自更换:(略) 清退与解约:(略) 4.6.7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略) 4.6.8 环境保护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2)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排放; 3)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 4)保护施工区域周边生态环境; 否则按第(略).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4.6.9 水土保持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2)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保护地表植被和土壤资源; 4)合理设置临时排水和沉沙设施。 4.6.(略)人员管理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管理负总责,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人员持证上岗,履行岗位职责。若因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