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略)
服务范围:(略)
服务要求:
为使被保险人获得完善的保险服务,中标人同意以下各项补充约定并将其视为未来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由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1、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任命函,以处理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务,并在任命函中明确:(略)
2、承保服务工作细致、明确。
3、安排1-2名专职服务人员固定时间到县民政局服务窗口负责案件受理,每周至少2天,按要求做好案件受理台账登记和反馈工作。
4、建立(略)小时服务热线,明确赶赴事故现场时效、理赔程序、具体赔款时限清楚。
5、承保人按月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5日前向本项目的经纪人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略)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承保人必须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6、承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按要求实施项目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范、宣传及培训、宣传资料的印制等。
7、赔偿处理
(1)基本原则:(略)
(2)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止损建议,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确因运营需要而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4)涉及有责任的第三方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在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前放弃向其追索的权利;
(5)对于虽经被保险人/经纪人努力仍无法完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工作,保险人须予以帮助并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拖延和拒绝履行合同责任;
(6)保险人收集齐理赔材料后,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工作;
(7)对于已受理报案但拒绝赔付的案件须出具拒赔通知书,并按本项目经纪公司的要求,将未赔付人员明细于次月5日前递交至经纪公司。
8、关于保险合同
(1)本采购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文件间相互矛盾时,以本采购文件及最终协议为准;
(2)中标人在其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9、本次采购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服务时间:(略)
服务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