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残联关于预提前下达(略)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残联计财字〔(略)〕(略)号)、《贵港市(略)年“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贵残联〔(略)〕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残联字〔(略)〕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项目实施居家托养的政府购买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招选服务机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募具有相关资质的托养服务机构。接受购买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机构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二)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也应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的规章、规范以及服务购买方的合法要求。
(三)服务机构应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等有关要求。
(四)服务机构派出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热爱残疾人事业,志愿为残疾人服务。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对象。桂平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男(略)-(略)周岁,女(略)-(略)周岁)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等同。对符合托养对象条件的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以老养残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人数为(略)名。
(二)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
(三)服务形式。服务形式可为居家托养服务或者集中托养服务。通过机构服务,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三、服务时间及次数
自签订协议起至(略)年9月(略)日前由合作机构为目标残疾人开展入户服务,服务时间不少于5个月(含5个月),每月服务1-3次,至(略)年9月(略)日止服务不少于(略)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两人以上同时开展服务的不少于1小时。
四、服务地点
桂平市蒙圩镇、石龙镇、白沙镇、厚禄乡等4个乡镇。
五、完成年度服务工作((略)年(略)月)
建立一人一档材料,包括残疾人证复印件、托养服务申请表、托养服务调查表、托养人员公示、托养服务协议、开展服务情况记录表、服务照片及其他材料等。机构服务完毕后,桂平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协议要求对该项目进行验收。
六、报名所需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三)机构简介;
(四)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五)近三年来参与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或相关社会服务实绩材料。
七、择优选取
桂平市残联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研究,择优选取一个服务机构,作为(略)年“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
八、其他事项
请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参选的服务机构,携带相关资料于(略)年3月9日至(略)年3月(略)日到桂平市残疾人联合会报名。未尽事宜,请与桂平市残疾人联合会联系,联系电话:(略)
本公告由桂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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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略)年3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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