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要求,确保我区防雷安全领域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略)年度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一、全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做好防雷安全生产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分项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出具的检测意见作为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四、压实企业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委托持具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在本辖区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积极稳妥推广应用《雷电防护检测报告制作平台》,推进防雷检测行为全流程数字化监管。
六、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
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区气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并组织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可通过贵州省气象局网站查询,或向区气象局咨询。
九、六盘水市水城区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