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略)年修订版) 》5.1.4.6等规定,采取( 竞争性谈判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的理由是我单位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2 条(必须选择):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7、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8、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如下: 矿山现有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施工单位(都是通过铜陵鑫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平台公开招标产生的),为避免交叉作业影响,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我矿依据《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略)年修订版)》中5.1.4.5中d)、e)及5.1.4.6条款,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冬瓜山铜矿大团山矿段9~(略)A线深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冬瓜山铜矿大团山矿段9~(略)A线深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施工价款及合同相关条款等事宜。其依据为: (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目前我矿井下承包单位已有2家,分别为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如对外招标即存在第三家单位中标可能,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此外如有新队伍进场,将直接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略) 鉴于以上因素,为了确保冬瓜山铜矿大团山矿段9~(略)A线深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有序进行,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因此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