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3.3、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需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注册年限起算);
3.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注:(略)
4、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略)〕(略) 号】)换发新证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原件)。
6、须提供供应商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并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证明截图。(以上证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7、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8、信誉要求:(略)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