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略)-(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略)5年5月(略)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人员配备--其他人员中(3)“具有初级及以上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略)分”。
事实依据:(略)
***颁发的保安员证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权威性,都是保安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证明。但招标文件中未将***颁发的保安员证纳入加分范围,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限制了持有***颁发保安员证的保安人员在投标中的竞争力,也违背了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并且根据之前贵公司给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回复说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是保安员合法从业的法定资格证书,所以是必备证书而不是加分项。根据人社部(略)年(略)号文件,保安员职业资格被调整为准入类,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同样是法定资格证书,而不是水平评价类证书,贵单位的评分条件设置自相矛盾,严重缺乏合理性。
请求:
该打分项已经有多家投标单位质疑,足以证明该条件设置不合理。
建议:(略)
更正为:(略)
答:(略)
此条评分及保安队长评分要求予以删除,分值调整至价格分中,具体详见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模块调整后的招标文件。
(二)质疑事项:(略)
事实依据:(略)
招标文件第(略)页“1.项目概况及服务范围1.1项目概况:(略)
根据(略)年2月6日发布皖政办秘〔(略)〕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滁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为(略).(略)元。企业应承担的社保最低为(略).8元/月。本项目政策性费用测算为(略).(略)元/年,三年(略).(略)元,已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略)元/年,三年(略)元。
请求:
建议修改为:(略)
答:(略)
(三)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略)年6月(略)日8时(略)分。
更正日期:(略)5年5月(略)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凤阳县人民法院
地 址:凤阳县凤凰路与西华路交口西(略)米路北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略)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略)-(略)7、(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静、胡国庆
电话:(略)、(略)-(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