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以下三条需变更:
1.评审因素“服务能力”中评审指标“基层服务网点建设”的指标涵义,由“投标人在本招标区域内设有镇级农业保险服务网点情况。服务网点须是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分支机构并具备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变更为“投标人在本招标区域内设有镇级农业保险服务网点情况。服务网点须是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分支机构并具备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寿险网点不得列入)”。
2.评审因素“服务能力”中评审指标“险种创新及开发能力”的评审标准,由“(略)年1月份以来投标人公司在投标区域内开展中央或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情况(含“保险+期货”试点、涉农商业保险)。每开办一个新险种得2分,新险种三年保费规模累计达(略)(含)万元以上可再得2分,最高得8分。(须提供保单)”,变更为“(略)年1月1日—(略)年(略)月(略)日投标人公司在投标区域内开展中央或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情况(含“保险+期货”试点、涉农商业保险)。每开办一个新险种得2分,新险种三年保费规模累计达(略)(含)万元以上可再得2分,最高得8分。(须提供保单)”。
3.评审因素“服务能力”中评审指标“科技赋能”的评审标准,由“保险机构利用卫星(2分)、网络(2分)、移动端(2分)开展农业保险线上化精准承保理赔服务,具有保险标的定位、保险标的数量识别、理赔处理、保单查询等功能。每提供一个功能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相关工具照片和能够显示保险标的位置、保险标的数量、查勘理赔处理、保单查询结果的证明材料等)”,变更为“每提供一个功能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能够显示保险标的位置、保险标的数量、查勘理赔处理、保单查询结果等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