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如下声明函或证明材料,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 (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三章);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三章); (3)**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格式详见第三章) (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则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价格扣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注:(略) ②若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从货物的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若不能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则不建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③本项目为货物采购,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