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市体育局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体育局户外微场地健身设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项目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略) (二)采购项目编号:(略) (三)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事项和内容 1、招标文件中各产品涉及喷涂工艺的要求变更为: “喷涂工艺:(略) 2、本项目更正公告1号“二、更正事项和内容”第2-(3)项变更如下: “(3)供除预制卷材以外的核心产品喷涂所用塑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试验/测试报告,上述报告能够证明所用塑粉符合下述技术要求,每个提供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的产品得0.5分,最多5.5分: PFAS含量符合PFOA<0.(略)mg/kg,PFOS<0.(略)mg/kg; PFHxS<0.(略)mg/kg;铅笔硬度(GB/T(略)-(略))不低于6H”。 3、本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三、更正日期 (略)年7月(略)日。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略) (二)联系电话:(略)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略) (二)采购人地址:(略) (三)采购人联系人:(略)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略)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略) 七、更正内容送达及反馈 更正公告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更正公告后,请将“更正公告回执”传真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传真号:(略) 八、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更正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更正内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略)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略)年7月(略)日 附件:(略) 更正公告回执 今收到天津市体育局户外微场地健身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略)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略) 单位公章:(略) 日 期: 请尽快将此页盖章后传真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