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六、报价要求中“3.(略).税金:(略)
更正为“3.(略).税金:(略)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六、报价要求中“3.(略).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基础工资不得低于成都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为本项目人员缴纳保险(最新)。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服务品质,投标人报价不得以拟派遣的服务人员享受的补贴、优惠或减免(包含工资、社保、奖金、福利、赠与)、其他经营收入等作为组价因素,抵减本项目实际运行开支而减少报价项目或报价金额(此条不影响投标人实际所享受的优惠减免)。投标报价及其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提交相关第三方证明材料,作为报价说明,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含分项报价合理性)。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逐一分项列明分项明细报价逐项计入投标总报价,不得漏项缺项、各分项明细报价也不得以“企业让利”、“内部调配”、“已有库存”、无偿赠与或免费等减少报价。如未按要求逐一列明各费用项目与报价、或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3.(略).投标人配置服务人员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或减免等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等,投标人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或减免等政策的须提供政府部门相应证明材料或政策文件及投标人的情况说明,如为配置服务人员享受优惠或减免等政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并承诺享受优惠或减免的人员是真实有效的,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更正为“3.(略).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明细表,逐一列明报价并计入投标总报价。报价明细表中各明细费用不得以“企业让利”、“已有耗材或设施设备库存”等形式免费或无偿、赠送或零报价提供服务,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3.(略).投标人中标后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基础工资不得低于成都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为本项目人员缴纳保险(最新)。最低社会保险(最新)标准(按全员缴纳计算)应列入报价明细表中。如投标人拟实际派遣人员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或减免等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税收等,投标人须提供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同时还需提供本项目拟配备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享受优惠或减免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不能够覆盖完本项目3年服务期的,按照3年服务期投标人可享受政策期与未享受政策期进行分段计算。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实际派遣人员信息一致,如未提供则视为未享受该政策。”
具体更正内容详见的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