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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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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根据【黔财采〔(略)〕(略)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经专家综合评审后的总得分基础上,加上3分(产品(略)%以上以供应商自身提供的印证材料进行确认)。
8.3根据【黔财采〔(略)〕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黔财采〔(略)〕6)号】文件要求的采购内容,按《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略)〕6)号文件执行。
8.5根据【财库((略))9号】文件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对投标产品属于“中国节能产品”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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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8.2及8.3两条内容;
2.原8.5条修改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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