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黔财采〔(略)〕(略)号”文件政策表述 |
删除该内容 |
2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4.根据黔财采〔(略)〕(略)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 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 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 享受政策性加分或价格扣除。5.根据财库〔(略)〕(略)号及财库〔(略)〕(略)号文件规定,所提供的投标主产品 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名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名清单》,享受政 策性加分或价格扣除。 |
删除该内容 |
3 |
开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原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
现修改为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略)年8月 5日9:(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