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第5页的(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财库〔(略)〕(略)号、财库〔(略)〕(略)号、黔财采〔(略)〕(略)号、财库〔(略)〕(略)号、财库〔(略)〕(略)号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名清单的通知”执行。 | 按财库〔(略)〕(略)号、财库〔(略)〕(略)号、财库〔(略)〕(略)号、财库〔(略)〕(略)号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名清单的通知”执行。 |
| 2 | 第(略)页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体要求:(略) | 具体要求:(略) |
| 3 | 第5页的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一)时间:(略) | (一)时间:(略) |
| 4 | 第(略)页的3.根据黔财采〔(略)〕(略)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或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略)%加以确定,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 3.根据黔财采〔(略)〕(略)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或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略)%加以确定,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 无(删除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