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政策功能 |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有效期内的货物的,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提供不得分;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略)】6号要求,现删除招标文件中政策性加分,具体详见变更后的采购文件。 |
| 2 |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 | (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到(略)年8月7日(略)时(略)分 |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略) |
| 3 | 服务要求 | 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配送货物技术参数及响应全部服务要求的得(略)分。无承诺或承诺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如中标后配送食品食材达不到采购需求的,将视为虚假应标,采购单位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并拒付货款。 | 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配送货物技术参数及响应全部服务要求的得(略)分。无承诺或承诺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如中标后配送食品食材达不到采购需求的,将视为虚假应标,采购单位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并拒付货款。 |
| 4 | 政策功能 | 2、投标货物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提供不得分。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略)】6号要求,现删除招标文件中政策性加分,具体详见变更后的采购文件。 |
| 5 |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略)年8月8日(略)时(略)分 | (略)年8月(略)日9时(略)分 |
| 6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略)年7月(略)日 (略)时(略)分到(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 | (略)年7月(略)日 (略)时(略)分 到 (略)年8月8日(略)时(略)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