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公告修改的内容:(略)
1.原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中“……并于(略)-(略)-(略) (略):(略)
2.原招标公告“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中“(略)-(略)-(略) (略):(略)
3.原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中“(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中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略)
(二)原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全部修改为:(略)
2.原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全部修改为:(略)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全部修改为:(略)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内容修改为:(略)
5.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四、系统总体设计要求……(一)系统总体设计具体要求”内容修改为:(略)
6.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六、项目实施要求……(三)人员配备要求……1.人员数量要求”内容修改为:(略)
7.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六、项目实施要求……(三)人员配备要求……2.人员技术能力要求”内容修改为:(略)
8.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七、运维服务及培训要求……(一)运维服务要求……2.运维组织架构要求”内容修改为:(略)
9.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中“(略).2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四、综合评审评分项……(二)商务部分”删除“4.投标人评价(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
(略). 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略).采购需求符合性条件响应表”内容修改为:(略)
(三)其他事项不变。
(一)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询问和质疑
1.根据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徐州市企业服务中心(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徐州市企业服务中心(采购人)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州市企业服务中心(采购人)提出质疑。询问和质疑由徐州市企业服务中心(采购人)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联系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