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 四 章 评 标方法、原则和纪律4.1.1项
|
4.1.1 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略)分制最高分确定 中标的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在开评标 会议上现场评定中标候选人。
|
4.1.1 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略)分制最高分确定中标的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在开评标会议 上现场评定中标候选人。
|
2
|
第 四 章 评标方法 、 原则 和纪律4.1.2项
|
4.1.2 投标人的技术与商务分(满分(略)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提交的《技术与商务投 标书》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出后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给予的技术商务分值与算术平均值的比值超 过± (略)%(含 (略)%) 时,该成员应对其评分 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和监督员不认可其说明时,该评分无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满分(略)分)将由自己在《投标报价书》 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获得;综合分为投标人的技术与商务分与报价分、政策性加分之和。
|
4.1.2 投标人的技术与商务分(满分(略)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提交的《技术与商务投标书》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出后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给予的技术商务分值与算术平均值的比值超过± (略)% ( 含 (略)%) 时,该成员应对其评分作出说明, 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和监督员不认可其说明时,该评分无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满分(略)分) 将由自己在《投标报价书》 中填报的投标报价 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获得;综 合分为投标人的技术与商务分与报价分之和。
|
3
|
第六章 评分标准6.1.3政策性加分
|
6.1.3政策性加分
1、节能环保产品加分项
依据黔财采[(略)](略)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文件,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类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所投产品具有一种认证证书,每一项加 0.3 分;所投产品同时具有“节能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认证证书,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2、少数民族政策性加分项
黔财采[(略)](略)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分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加分)。本项目投标主产品即指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略)%加以确定,不含附带产品。
|
整项删除
|
4
|
第 八 章 本项目须落 实的政府采 购相关政策8.2项
|
8.2 根据黔财采〔(略)〕(略)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 策的通知》中,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 的投标主产 品(不含附带产品) ,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 评审的,在总分得分基础上加 3 分(投标供 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 明材料,否则不予加 分) 。本项目投标主产品即指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略)%加以确定,不含附带产品。
|
整项删除
|
5
|
第 八 章 本项目须落实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8.3项
|
8.3 根据【黔财采〔(略)〕 6) 号】 文件规 定,对符合【黔财采〔(略)〕6)号】文件 要求的采购内容,按《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 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财 采〔(略)〕6)号文件执行。
|
整项删除
|
6
|
第 八 章 本项目须落实的政府采 购相关政策8.5项
|
8.5依据黔财采〔(略)〕 (略) 号《关于进一步 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规定及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部、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 ) 9号]文件,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所投产品具有一种认证证书, 每一项加 0.3分; 所投产品同时具有“节能品目清单” 和“环境标 志产品品目清单”认证证书,每一项加0.5分 ,最高不超过2分。
|
整项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