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采购人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前内容:
第一处:(略)
3.电梯配置能源回馈系统 VVVF 变频系统节能≥(略)%的计 0分,(略)%≤节能<(略)%的计3分,节能<(略)%或无能源回馈系统计“0”分。(需提供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计 0 分。)
第二处:(略)
所投品牌电梯 (略)年7月以来,获得国家科技技术奖的计(略)分;获得省部级科技技术奖的计5分;获得市级科技技术奖的计2分;其余不计分。(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科技技术奖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所有奖项以最高等级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三处:(略)
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大于等于 (略) 米的,计 8 分;
(2)高度小于 (略) 米的计 4 分。
(可向第三方租赁,提供租赁合同证明。需提供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
变更后内容:
第一处:(略)
3.(1)电梯品牌配备有能源回馈系统的得5分,无能源回馈系的不得分。
(2)整机节能≥(略)%的计5分;(略)%≤整机节能<(略)%的计3分,整机节能<(略)%的计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第二处:(略)
所投品牌电梯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计(略)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计5分;获得过市级科技成果奖的计2分;其余不计分。(以上奖项不含协会类颁发,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所有奖项以最高等级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三处:(略)
4.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大于等于(略)米的,计8分;
(2)高度大于等于(略)米小于(略)米的计4分;
(3)高度小于(略)米的计2分。
(可向第三方租赁,提供租赁合同证明。需提供试验塔高度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