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黔财采〔(略)〕(略) 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经专家综合评审后的总得分基础上,加上 3 分。①少数民族自治区是:(略)
(2)根据【财库〔(略)〕9号】及【黔财采〔(略)〕(略) 号】 文件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 产品,对投标产品属于“中国节能产品”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 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中国节能产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得超过 2分。供应商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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