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章 评标方法与评分标准中一、评标方法(六)针对小微型企业的评审:(略)<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略)〕(略)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企业报价给予(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格式(略):(略)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以下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删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略).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系统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调整为以下内容: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1)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①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 (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预算×(略)%;
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
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四)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统一更正为: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略)
开标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