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一)原招标公告修改的内容:
1.原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中“……并于(略)-(略)-(略) (略):(略)
2.原招标公告“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中“(略)-(略)-(略) (略):(略)
3.原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中“(一)投标文件的提交与接收” 中 “(略)年8月(略)日(略):(略)
(二)原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略)
2.原招标文件“开标时间”修改为:(略)
3.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略)
4.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二、技术要求”中“(三)样品要求”中“3.样品提供时间”修改为:(略)
(三)其他事项不变。
(一)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询问和质疑
1. 根据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徐州市第三十七中学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徐州市第三十七中学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州市第三十七中学提出质疑。询问和质疑由徐州市第三十七中学依法处理。
2.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 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联系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