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为了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产品质量以及预防和打击非法买卖使用虚假不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采购人签约时有权对要求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予以真伪验证: ①检测报告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符合或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检测报告经查证属于未经真实检测获取、盗用冒用合法报告编号而虚假编制、PS等虚假不实情形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③检测报告网络查询必须为合法官方网站即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依法获得ICP备案号/许可证号,一切非合法官方网站的非法查询链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④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涉嫌虚假,无法通过合法网络查验时,需按照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的投标人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⑤采购人有权利委托相关监管机构或致函报告出具机构查询真伪; 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符合或优于以上要求(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签订合同时,若采购人要求提供技术参数中的检测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并在官方网站下载进行核查;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提供相应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原件、该批次检测报告送检或抽样委托单据、该批次检测报告检验发票原件、与该批次检测报告商标或品牌一致的原材料进货发票原件等),经核实涉嫌造假的,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3.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出厂标准,必须是全新设备(包括零部件)。采购人对验收不合格产品拒收,一切损失概由该供应商负责,且该供应商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4.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产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