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增加(略).2.4项:(略) |
2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略).(略)元(含税)。 投标成本警戒线为:(略)(含税)。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注:(略)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包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略).(略)元(含税)。 投标成本警戒线为:(略)(含税)。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注:(略)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包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
3 |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且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注:(略)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且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注:(略) |
4 |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附表2:(略)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且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注:(略)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且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注:(略) |
5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2.2—三.工程结算款支付 | 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略) 付款部门:(略) | 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略) 付款部门:(略) |
6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付款周期—三、工程结算款支付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审计单位出据审计报告)后,经后审计单位审定并完整移交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后,支付至结算总额的(略)%,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2年),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整改并整改质量合格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手续后(略)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3%的质量保证金。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跟踪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经后审计单位审定并完整移交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后,支付至结算总额的(略)%,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2年),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整改并整改质量合格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手续后(略)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3%的质量保证金。 |
7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略).4.1变更估价原则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略)%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略)%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1.(略)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完成的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之间产生偏差的,按以下方式调整: 1)当工程量增加在(略)%以内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执行;当工程量增加超过(略)%时,(略)%以内的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执行,(略)%以外的工程量单价按招标时已公示的招标控制价单价,乘以报价浮动率L【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略)%】与投标报价单价进行对比,对比后按低价作为结算单价。 2)当工程量减少在(略)%以内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执行;当工程量减少超过(略)%时,(略)%以内的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进行调减,(略)%以外的工程量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略) |
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清单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略)版)》等五部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信息价的市场询价确定)等进行组价,组价后乘以报价浮动率L【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略)%】计算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报送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单价。主材价格采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六盘水市当期实施的信息价,六盘水市无信息价的采用贵阳市当期实施的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市场询价确定。 |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清单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略)版)》等五部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信息价的市场询价确定)等进行组价,组价后乘以报价浮动率L【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略)%】计算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报送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单价。主材价格采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六盘水市当期实施的信息价,六盘水市无信息价的采用贵阳市当期实施的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市场询价确定。 (4)完成的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之间产生偏差的,按以下方式调整: 1)当工程量增加在(略)%以内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执行;当工程量增加超过(略)%时,(略)%以内的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执行,(略)%以外的工程量单价按招标时已公示的招标控制价单价,乘以报价浮动率L【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略)%】与投标报价单价进行对比,对比后按低价作为结算单价。 2)当工程量减少在(略)%以内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执行;当工程量减少超过(略)%时,(略)%以内的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单价进行调减,(略)%以外的工程量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略) |
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略).3.1 计量原则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
(略)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略).1竣工结算申请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略)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略).2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报告后(略)个工作日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方完整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后,发包人在(略)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略) 注:(略) |
(略)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5:(略)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均为(略)个月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略) 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均为(略)个月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