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分第四条“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 评审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投标单位自有员工,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否则本项不得分:1.具有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物业服务经验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得6分。评分依据:1.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1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社保,亦可满足要求;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2.涉及考察项目负责人经验,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合同项目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或签名、签订日期的关键页)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3.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4.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评审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投标单位自有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1.具有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物业服务经验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得6分。评分依据:1.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1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社保,亦可满足要求;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2.涉及考察项目负责人经验,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合同项目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或签名、签订日期的关键页)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技术部分第五条“拟派主要服务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为本单位自有员工,且不少于7人(以社保为准),并且均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评分:1.具有花卉园艺工?或?花卉园艺师?,得5分,最高得5分。评分依据:1.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1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社保,亦可满足要求;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2.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为本单位自有员工,且不少于7人(以社保为准),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评分:2.具有花卉园艺工?或?花卉园艺师?,得5分,最高得5分。评分依据:1.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1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社保,亦可满足要求;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商务部分第四条“供应商物业系统情况” | (一)评审内容: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的软件情况:1.投标人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系统截图(功能相似即可,文字描述可不完全一致):(1)安全检查系统相关;(2)客户服务系统相关。每提供任意一类系统截图得2分,每类截图只计一次分,提供多个同一类系统截图不重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信息化系统为自有的,提供信息化系统开发服务合同证明及以上功能的系统截图(功能相似即可,文字描述可不完全一致)作为得分依据。2.提供信息化系统为租赁的或授权使用的,提供信息化系统租赁使用合同或相关授权证明或服务合同证明及以上功能的系统截图(功能相似即可,文字描述可不完全一致)作为得分依据。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一)评审内容: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的软件情况:1.投标人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系统截图(功能相似即可,文字描述可不完全一致):(1)客户反馈信息管理相关;(2)服务派工管理相关。每提供任意一类系统截图得2分,每类截图只计一次分,提供多个同一类系统截图不重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信息化系统为自有的,提供信息化系统开发服务合同证明及以上功能的系统截图(功能相似即可,文字描述可不完全一致)作为得分依据。2.提供信息化系统为租赁的或授权使用的,提供信息化系统租赁使用合同或相关授权证明或服务合同证明及以上功能的系统截图(功能相似即可,文字描述可不完全一致)作为得分依据。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