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人员配备(略)分修改为(略)分。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项目负责人从事检验检测类工作经历达5年及以上且8年以下的得2分,8年及以上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提供检验检测类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修改为:(略)
(2)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或高级技师(一级)的得3分,中级职称或技师(二级)的得2分,初级职称或中级(三级)及以上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仅限人社部或者人社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否则不得分)修改为:(略)
(3)运维人员具备维修电工中级(四级)证书的得0.5分,高级(三级)证书的得1分,技师及以上(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仅限人社部或者人社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否则不得分)修改为:(略)
(4)项目组运维人员数量在响应最低配置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2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本条要求不变。
(5)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交通类、环境工程类、电子信息工程类、汽车检测类相关专业配备齐全的得4分,每增加1个专业类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高得分6分。同一人员有多专业的不重复计分。(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学信网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分)。修改为:(略)
(6)注:(略)
二、综合实力评审项中:(略)
三、技术方案部分(略)分调整为(略)分,其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服务流程(略)分调整为(略)分,具体修改为:(略)
四、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