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略) (一)原合同甲方“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调整为“甲方一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甲方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 (二)原合同“2.2合同服务”新增一项要求,符合市发改委(略)年6月(略)日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预研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重大项目预研工作指引(试行)》(深发改〔(略)〕(略)号)规定。 (三)原合同“5.2工作时间内容安排”将前期、中期、终期阶段验收方式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单一审查修改为专题或专题会审查(共同组织),并按照《深圳市重大项目预研工作指引(试行)》第五章第十四条“主责主办单位提交送审材料后,主责监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备性、规范性审查。主责主办单位与主责监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由该单位按内部职责分工做好审查工作”,增加“验收阶段”,由主责监管单位验收。 (四)原合同“7.4最终成果验收”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单一审查修改为通过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题会审查。 (五)原合同“8.3项目款项支付”改为由“甲方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支付”。 (六)原合同附件2“项目组成员”,按照《深圳市重大项目预研工作指引(试行)》第四章第九条“年度预研计划下达后,主责主办单位应至少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在编人员负责组织推进预研工作,原则上相关责任人不得更换”,增加甲方一(吴爱华、刘晓妹)、甲方二(贺朝晖、徐杰)各两名成员。 (七)增加条款,“除合同价款仍由甲方二承担以外,原合同其余条款中涉及甲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均由甲方一、甲方二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