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标准”中
2.1根据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包含是否具有自主或合作的种植基地等)进行综合评审:
1.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可行,满足采购需求的得8分;
2.产品质量保证措施较科学、合理、可行,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
3.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不够科学、合理、可行,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现修改为:
根据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包含是否具有自主或合作的种植基地等)进行综合评审:
1.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可行,满足采购需求的得9分;
2.产品质量保证措施较科学、合理、可行,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
3.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不够科学、合理、可行,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2.2根据供应商对配送体系、运输条件、投入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1.配送体系完整、运输条件优越、人员安排合理的得8分;
2.配送体系较完整、运输条件较优越、人员安排较合理的得5分;
3.配送体系、运输条件一般、人员安排不合理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现修改为:
根据供应商对配送体系、运输条件、投入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1.配送体系完整、运输条件优越、人员安排合理的得9分;
2.配送体系较完整、运输条件较优越、人员安排较合理的得6分;
3.配送体系、运输条件一般、人员安排不合理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2.3根据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服务措施(包含包含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配送卫生保证措施、配送时效承诺等)进行综合评审:
1.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8分;
2.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5分;
3.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现修改为:
根据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服务措施(包含包含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配送卫生保证措施、配送时效承诺等)进行综合评审:
1.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9分;
2.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6分;
3.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2.4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1.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完善、科学、服务响应及时的得8分;
2.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较完善、科学、服务响应较及时的得5分;
3.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科学、服务响应不及时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现修改为:
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1.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完善、科学、服务响应及时的得9分;
2.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较完善、科学、服务响应较及时的得6分;
3.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科学、服务响应不及时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删除第三章评标标准中4.4全部内容:(略)
其余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