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内容:(略)
(2)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车辆(共(略)部)需为投标人自有产权(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正侧面照片;若投标人在投标时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在中标公告发布时间起7天内,向采购人提供车辆自有产权(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证明,包括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登记证原件以供采购人核验。
(3)为确保本项目顺利运行,以上所有车辆(共(略)部)必须在中标公告发布时间起7天内送至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车辆状况核验,以便核实实际投入的车辆与投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的车辆相符,同时将车辆信息完整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采购人备案。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及车辆证件或车辆不符合要求或发现任何虚假信息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更正为:
(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投入的车辆进行承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车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配备要求(车辆至少(略)部以上)。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自拟),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将车辆信息完整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采购人备案,包括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登记证原件以供采购人核验,并确保与上一轮中标单位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及车辆证件或车辆不符合要求或发现任何虚假信息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正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