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包1(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1标段):
更正事项:(略)
更正原因:
为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略)〕(略)号)项目规定,及《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提醒函》针对项目资金使用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结合全旗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需对《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补助标准、服务主体遴选方式、项目全程监管等核心事项进行重新修订完善。鉴于上述原因,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一切采购活动。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1标段)中标状态:(略)
合同包2(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2标段):
更正事项:(略)
更正原因:
为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略)〕(略)号)项目规定,及《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提醒函》针对项目资金使用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结合全旗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需对《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补助标准、服务主体遴选方式、项目全程监管等核心事项进行重新修订完善。鉴于上述原因,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一切采购活动。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2(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2标段)中标状态:(略)
合同包3(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3标段):
更正事项:(略)
更正原因:
为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略)〕(略)号)项目规定,及《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提醒函》针对项目资金使用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结合全旗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需对《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补助标准、服务主体遴选方式、项目全程监管等核心事项进行重新修订完善。鉴于上述原因,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一切采购活动。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3(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3标段)中标状态:(略)
合同包4(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4标段):
更正事项:(略)
更正原因:
为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略)〕(略)号)项目规定,及《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提醒函》针对项目资金使用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结合全旗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需对《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补助标准、服务主体遴选方式、项目全程监管等核心事项进行重新修订完善。鉴于上述原因,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一切采购活动。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4(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4标段)中标状态:(略)
合同包5(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5标段):
更正事项:(略)
更正原因:
为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略)〕(略)号)项目规定,及《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提醒函》针对项目资金使用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结合全旗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需对《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补助标准、服务主体遴选方式、项目全程监管等核心事项进行重新修订完善。鉴于上述原因,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太仆寺旗(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一切采购活动。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5(太仆寺旗 (略) 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5标段)中标状态:(略)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