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评审过程中对相同品牌认定存在争议,原竞争性谈判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第4点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为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序号(略):(略)
现补充、修改为:
4、本次采购项目的主件产品为序号(略):(略)
4.1确定报价产品技术指标的唯一性
谈判小组须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报价的各家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技术指标(参数)部分进行比较审查,若不同供应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参数)描述不一致的,应确定报价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以符合技术指标(参数)真实性和唯一性的供应商参与下一阶段的评审。
4.2确定有效供应商
如不同供应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参数)描述一致的,由谈判小组评议确认符合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且报价最低者(指最后报价总价)作为有效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谈判小组按资格标准高低、商务服务优劣、技术指标(参数)响应情况顺序择优确定。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有效供应商后,若上述该有效供应商与其他非“多家代理商”情形的供应商合计后的家数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达到三家或以上的,上述该有效供应商与其他非“多家代理商”情形的供应商参与下一阶段的评审。
4.3供应商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认定环节未填写具体品牌型号的,谈判小组将以“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填写的品牌型号进行评审。若因供应商未在“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品牌型号导致谈判小组无法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事项进行认定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本补充公告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