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中“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内容与磋商文件前后不一致,现补充修正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是《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 7.2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更正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是《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 7.2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3具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范围至少包含:(略) 现随本变更文件补充上传CAD图纸,请供应商自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