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本国产品: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略)%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供应商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四)。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注:(略) | (3)关于本国产品政策的说明: 1)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及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视同本国产品。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注: A.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 B.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供应商所投产品如符合本国产品政策的,请供应商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属于多种产品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承诺函》,对其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比例是否达到(略)%做出承诺。 4)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略)%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规范、真实、准确地填写并提交《声明函》。涉及多种产品的,应逐一列明产品名称(如有型号一并填写)、生产厂名与厂址(与生产厂营业执照一致)。在具体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等相关要求实施前,《声明函》中对应栏目可暂不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规定比例”栏可不填写;在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可不填写;在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 6)评审委员会将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