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1
补充附件 第二章采购需求 中 采购包1/2/3/4/5/6下列文字:
投标人所投货物属于本国产品的,投标人需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五中附件2、附件3)作为价格评审的依据。因本项目采购标的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关键组件要求及关键工序要求暂未实施,因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的“规定比例”栏、“关键组件”栏、“关键工序”栏无需填写。
更正事项2
补充附件 第二章采购需求 中下列文字:
附件:(略)
根据财政部(略)年1月(略)日发布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将对投标人的异常低价进行审查。
(一)如投标人报价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略)%;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略)%;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