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略)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成交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3.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有在建工程的施工业务登记的,如已通过竣工验收,须提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或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主体签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下同),编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如已办理更换的,提供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4.如在开标现场查询时发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有在建工程的施工业务登记且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则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5.施工方负责施工范围内临时占地的苗木赔偿协商、补偿支付、纠纷处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6.因施工方未及时完成施工过程中赔偿协商(浙江江山按照江政发[(略)]3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山市征地青苗附着物等相关赔偿对额通知》标准赔偿,江西信丰按照信府字[(略)](略)号《关于公布实施信丰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赔偿)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实际工期(签字工期除外)比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略)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7.施工方应提前7天提交占地计划与补偿方案:(略) 8.建设单位没有施工图,有简易的施工线路图。 9.因招标人原因或不可归于施工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强工期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