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略) 1.原合同第二条约定“工作内容:(略) 乙方已完成原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前期准备和调查研究工作,同时结合外业调查结果和(略)年年底国家下发的林草湿荒普查成果工作,编制了《龙华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略)年-(略)年)》(征求意见稿)。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与林业“一张图”融合数据及《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略)年-(略)年)》《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略)年-(略)年)》《深圳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略)年-(略)年)》至今尚未公开发布且发布时间无法确定,结合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期限要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原合同内容中成果报批工作不再继续开展。 2.原合同第四条约定,“最终成果构成如下:(略)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把已编制的《龙华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略)年-(略)年)》(征求意见稿)成果2套及以上文件的电子档案1套作为项目成果移交给甲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资料归档工作。原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其他项目成果未完成的,乙方无须履行相应编制、移交等义务。 3.原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总计壹佰肆拾伍万整,小写¥1,(略),(略).(略)元,分三期支付”。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已按原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首期款和中期款合计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略),(略).(略)元,原合同约定的尾款(¥(略),(略).(略)元),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 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在履行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过程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存在其他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