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6.2符合性审查/采购包1“①项目一般情形”中新增“★1.4本项目为“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服务((略)-(略))”采购包2与采购包3废标后重新采购的项目,根据第一次采购时关于“兼投不兼中”的规定,第一次采购时已获得采购包1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将不再作为有效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采购。”
2.在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7、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中新增如下内容:
异常低价审查
| 项目 | 描述 |
| 异常低价审查 |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略)〕2号),结合本项目(采购包)实际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略) |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3.在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中新增“★1.3本项目采用“兼投不兼中”方式进行采购,即投标人可以选择本项目一个或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响应,每个采购包确定1个中标人,但1位投标人最多只能获得1个采购包的中标资格。评标时按采购包先后顺序逐个依次进行评审,每个采购包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排名第一的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按采购包顺序依次评审过程中,当某个投标人在前一采购包中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后续采购包中不再作为有效投标人参与评审,若某个采购包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三家的,则该采购包本次公开招标失败”,同时符合性条款汇总表同步增加该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