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略)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略)
三、投标人须知:
“(略).6.1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预算(略)%的,即投标报价<招标项目预算×(略)%;
(2)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投标报价<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略)% ;
(3)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略).6.2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由评标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更正为
“(略).6.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略)%;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略)%;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6.2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略).6.1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四、第四章采购需求(二)其它要求“(略).具备数字化接口的设备应承诺,设备全生命周期免费开放该接口,由供应商配合与医院信息系统相连接并达到医院要求。须提供相应承诺书(格式自拟)。”更正为:(略)
五、第四章采购需求(二)其它要求“(略).供应商应承诺设备实现与医院设备实时监控系统相连,并达到医院实时监控要求。须提供相应承诺书(格式自拟)。”更正为:(略)
六、第三章合同文本及第四章采购需求(二)其它要求“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略)%;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付合同总价的(略)%;正常使用一年后付款(略)%,如果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 (略)号)相关要求执行。”更正为“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略)%;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三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略)%;正常使用一年后,进行最终验收,运行稳定且培训合格,并完成年检报告后,支付尾款(略)%。如果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 (略) 号) 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七、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二、评分标准“3.3销售业绩及客户评价(2分):(略)